2023-07-01
ag旗舰厅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为持续巩固长江禁渔成果,2022年以来,南通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先后组织26轮长江禁捕执法督查和180余次联合执法行动,办结违法违规案件202起,处罚款13万余元。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从查处的案件中,选取4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沙某某违反规定在长江禁渔区撒网捕鱼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21日,南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长江渔政大队和长江航运公安局通州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调看沿江监控视频时发现位于南通经济开发区四号坝西侧某企业江堤段有人利用撒网捕鱼,联合执法组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当场查获该公司员工沙某某利用空余时间在长江撒网捕鱼,现场没有发现渔获物。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长江水域撒网捕鱼行为现场进行取证固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涉案网具当场予以暂扣。根据案件性质、事实,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程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元,并没收涉案网具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沙某某于2022年6月21日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四号坝长江水域使用撒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渔政部门通过技防手段,在视频监控上及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禁捕水域撒网行为,并及时查处的典型案例。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面广量大且时间跨度长,必须构建多部门协作长效综合治理架构,形成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整体联动的联合执法模式。我市长江岸线较长,运用科技手段织密沿江监控网络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沿江企业占用岸线资源,有义务配合国家禁渔政策的实施,应当加强职工管理和内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职工知法守法,树立长江大保护意识。南通市各级公安、渔政部门对偷捕偷钓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力保长江十年禁捕取得全面胜利。
二、施某某 黄某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上午9:30时左右,长航公安通州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施某某、黄某某使用电鱼方法在长江南通段京华船厂下游附近水域进行捕捞,在现场查获有电瓶、逆变器、带电线网抄以及捕获的长江鳊鱼18尾共2.95Kg。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当事人施某某还于2022年3月10日使用电鱼方法在长江南通段京华船厂下游附近水域进行捕捞,当日捕获有鳊鱼4尾共1.2Kg、鳡鱼1尾共0.25Kg,所获渔物于当日被当事人食用(已灭失),其用于电鱼的电捕器械系施某某分别购买零件后自行组装而成。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施某某、黄某某于2022年4月5日及当事人施某某于2022年3月10日在长江南通段京华船厂下游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之规定,有检察机关意见,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侦查卷宗和我局补充调查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规定,我局作出处施某某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处黄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并处没收涉事作案工具的行政处罚之决定。
【典型意义】
采取电鱼方式捕捞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不仅造成鱼类的大量死亡,还会破坏鱼类的生理组织结构,影响鱼类种群繁衍。电鱼还会对鱼类之外的水生生物造成无差别伤害,尤其是对幼小水生生物伤害更大,破坏了水生食物链。据统计电鱼致死的捕获量仅是致死量的三分之一,其他受害鱼物就沉淀于水底,造成水体污染,危害江河生态安全。此外,电鱼是一种高危作业方式,不仅会造成鱼类死伤,也会给从事电捕人员和其他涉水人员带来严重安全威胁。
本案中的施某某、黄某某两次在长江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
三、王某某违反规定在长江禁渔区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1时05分左右,当事人王某某在南通市裤子港外长江水域进行非法垂钓,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政执法人员与长航南通所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闸外斜坡长江水域使用路亚钓竿垂钓,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使用的路亚钓竿,钓钩为两头鱼钩,现场查获钓获物两尾:鲢鱼1尾3.75公斤,鳊鱼1尾0.59公斤。现场垂钓器具还有:6钩拟饵5个、9钩拟饵1个、3钩拟饵2个、2钩拟饵5个、单钩10个、飞钩2个,抛竿压缩饼14块,夹鱼器2个,钩鱼器2个。
【调查与处理】
王某某在长江水域使用路亚钓竿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照片进行了固定。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违反禁渔期规定在长江垂钓的行为错误,主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费用于后期渔业增殖补偿集中放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依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当事人受到了没收钓具、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10日1时05分左右在南通市裤子港闸外长江水域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垂钓爱好者的无序垂钓行为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坚持依法办案,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督促当事人树立长江大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知法守法,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
四、浙定5**9*船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禁渔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下午2点,农业部长江办渔政船001号在长江巡查至苏通大桥上游时,发现浙定5**9*船携带禁用渔具,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将其查获,移交南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23日20:30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登临浙定5**9*号船对当事人徐某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对证据作了取证固定,并对事人进行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携带的网具进行了测量。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2021年7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网具。
【法律分析】
当事人浙定5**9*船于2021年06月23日在苏通大桥上游长江水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商货船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禁捕水域是存在非法捕捞的重要风险隐患,也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浙定5**9*船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是农业农村部门打击货船非法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违法行为工作的一个缩影,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撰稿人:陈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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